基本情况:
被告人:邹某。辩护人:张理雨律师。
2016年12月中旬,被告人邹某与购毒者李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,后购毒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毒资。被告人邹某在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,并在被告人邹某住处查获冰毒100多克。
辩护思路:
依据被查获的毒品数量,被告人邹某的量刑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,只有减轻处罚,才能在十五年以下量刑。综观全案证据,被告人即非未成年人又非自首,也没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。因此,辩护人只能从从犯入手。于是辩护人提出:被告人邹某系受他人指使,其只是接受毒资、送毒品的马仔,起辅助作用,应认定为从犯。本案中虽然只有被告人邹某一人供述,但在无法排除其他主犯(邹某供述指使者外号叫“阿丰”)存在的情况下,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邹某的认定,认定被告人邹某为从犯。
判决结果:
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并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