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情况:
被告人:陈某。辩护人:张理雨律师。
2014年6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以“某某贷”融资平台网站发布虚假标的,并通过QQ等社交软件、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,谎称投资购买的标的有高额收益,非法集资近1000万元。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移送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辩护思路:
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后,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就有关事实细节进行核实,并与公诉进行多次面对面沟通。同时向检察院提供了书面辩护意见。主要辩护观点:根据在案证据及被告人供述,被告人陈某虽说在客观上实施集资的行为,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不符合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,其所实施的集资行为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。
结果:
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,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最后区法院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