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案 由: 污染环境罪
审理法院: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
被 告 人: 孙某
辩 护 人:张理雨,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情概要
公诉机关指控,2015年4月开始,被告人孙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经营的“某某喷塑厂”内进行金属打火机外壳喷塑生产,雇佣被告人叶某进行酸洗作业,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,直至同年4月23日被环保执法部门查获。经检测,废水中锌含量为138mg/L,离心车间外排口中锌含量为928mg/L,总铬含量为1930mg/L,均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。
2015年5月12日、2015年5月29日,被告人孙某、叶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辩护思路:
1、被告人孙某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;
2、被告人孙某患有高血压,且达到三级,符合监外执行条件;
3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监外执行。
裁判结果
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同时决定监外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