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理雨律师亲办案例
【严重污染环境 从重处罚 监外执行】
来源:张理雨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11
浏览量:219

基本信息

案  由: 污染环境罪

审理法院: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

被 告 人: 孙某

辩 护 人:张理雨,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案情概要

公诉机关指控,2015年4月开始,被告人孙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经营的“某某喷塑厂”内进行金属打火机外壳喷塑生产,雇佣被告人叶某进行酸洗作业,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,直至同年4月23日被环保执法部门查获。经检测,废水中锌含量为138mg/L,离心车间外排口中锌含量为928mg/L,总铬含量为1930mg/L,均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。

2015年5月12日、2015年5月29日,被告人孙某、叶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辩护思路:

1、被告人孙某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;

2、被告人孙某患有高血压,且达到三级,符合监外执行条件;

3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监外执行。

裁判结果

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同时决定监外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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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理雨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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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理雨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*********30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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